天津培训机构学费受监管,不开立专用账户将被罚款
继杭州市、福州市、北京石景山区、朝阳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预缴学费监管后,天津市拟出台《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天津培训机构,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办法监管对象为为中小学生提供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办学内容包括以下内容的培训机构:中小学生的学科培训。
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开设学费专用账户
校外培训机构应选择本市银行开设唯一的学费专户天津培训机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纳入专户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完成学费专用账户开立、修改、注销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修改、注销信息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校外培训机构账户应保留最低余额
校外培训机构学费专用账户应当保留最低余额。最低余额每年动态管理调整一次英语,并于1月底前完成;最低余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当年无最低余额要求。成立第二年的最低余额为上一会计年度学费总额的5%;
2.成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最低余额为上一会计年度学费总额的5%。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审核报告英语培训,银行据此确定校外培训机构应保留的最低余额。
开户银行发现教育机构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告
开户银行发现校外培训机构最低余额不足或者出现大额资金变动时学英语,应当向校外培训机构发出预警,并报告其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较大数额的标准是:
1、成立不满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超过30万元或者一周累计支出超过50万元;
2、校外培训机构成立一年以上,当日累计支出超过100万元或者每周累计支出超过200万元。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外培训机构报告或者开户银行通知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督促其及时限期补充学校经费;发现办学确实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校外培训机构需要使用大量资金办学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明确资金计划、期限和金额。
此外天津培训机构,《暂行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天津培训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要求开立专用学费账户的;
2.隐瞒真实收费信息等欺诈行为,未将收取的全部学费存入专用账户的;
3.未按照本规定保持专项学费账户最低余额的;
4、经举报后,学费专户最低余额被擅自挪用或出现大额资金流动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相关链接:天津7家培训机构停业整顿
为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稳定以来,天津市教委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重点针对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考察期限为1个月。目前天津培训机构学费受监管,不开立专用账户将被罚款,7家疫情防控风险严重的培训机构已被责令立即关闭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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