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及变更指引
1. 加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设立
(一)适用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中国籍公民、外资、合资企业除外)。
(二)申请条件
1.基本办学规模在校学生不少于200人职业培训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训练场地,租用场地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有办公场地;理论课集中教学空间应在300平方米以上,并有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实践操作空间;
2.拥有满足教学和技能培训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并有足够的实习工位;
3.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政策、法律和法规。
4、根据学校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配备从事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人员资格证书;
5.配备一支结构合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人数一般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养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理论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2人。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6、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学校章程及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健康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
7、申请人应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申请举办学校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8、遵循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设置原则。
(三)申请时所需材料
1、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书面申请
2、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3、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者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请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4、主办单位、拟任校长、主要教学管理人员、拟任教师、财务管理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拟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验资证明、资金来源证明、固定资产证明原件;
6、各项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包括学校章程及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健康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7、场地产权证明或合法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学校机构有效资产证明原件;
8、审批机关在申请过程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两个半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收费
该项目不收取任何收费。
(六) 程序
申请人按要求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培训中心提交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申请立即受理职业培训学校英语培训,审核通过后由我局进行审核。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学校办学。
3. 改变
(一)主办单位变更
要求:提议的组织者不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申请书、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原件、拟主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个人)复印件;企业工商登记许可证或民办非营利组织。企业登记证书(单位)。
(2)地址变更
要求:新变更地址面积应在400平方米以上职业培训学校,有独立办公场地;场地条件必须符合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租赁的学英语,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申请书、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场地租赁合同(租约)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自有),并带原件备查。
(三)新办学范围
要求:新职业(工种)名称准确、规范;具有适应新职业(工种)教学和技能培训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和实习条件;
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申请、新职业(工种)培训计划、持有相关证书的教师介绍、持有相关证书的设施设备介绍。
(四)负责人变更
要求: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英语,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申请书、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拟任负责人简历(学校盖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学校名称变更
要求:变更学校名称应采用“重庆××职业培训学校”格式,并符合民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需提供以下材料: 变更申请。如果使用个人姓名职业培训学校,必须附有使用个人姓名的授权书。
(六)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要求:变更后注册资本须在10万元以上。 (不包括固定资产);
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申请书、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程序
1. 吊销学校执照的程序: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或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吊销学校执照:
(二)审批机关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审批机关作出《撤销学校许可证决定书》,收回学校许可证并销毁印章,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二、自愿终止办学资格的程序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终止学校运作;财务结算结果
(二)审批机关出具《批准终止办学资格的批复》,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销毁印章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及变更指引,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三、因破产终止办学资格的程序
(一)学校因破产终止,无法继续办学的,依照人民法
医院组织清算。
(二)审批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清算结果,出具《批准终止办学资格的批复》,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销毁印章,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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